运输物流行业物品登记管理(运输物流行业物品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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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输物流行业物品登记管理制度

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记为宜。

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

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物流登记流程图

中通快运问题件发布操作如下:损件、错发件、无点件等,各分拨中心必须每日上午10: 00前在网上登记问题件,否则,由该分拨中心承担延误责任;快件到达网点后发生的破损件、错发件、超区件和无点件等,必须在理论到件时间2小时内进行网上问题件登记,如遇网络故障或停电时必须电话通知,并记录联系人、电话和时间:如在发件网点在询或总部复核时无法提供上述信息,责任由派件网点承担

3. 物流运输货物

物流主要是仓储及配送,货物运输是装载仓储货物

4. 货物运输登记表

这里面所要填的胎动数是将早、中、晚三次的胎动数相加再乘以4即为12小时的胎动数。亲可以根据以下方法来数胎动。

1、每日3次计数法

每天早、中、晚固定的三个时间,各数1次胎动,每次进行1个小时。然后把3次数到的数字相加并乘以4,这就是宝宝12小时的胎动数。

2、每日1次计数法

每天在临睡前1小时计数1次,每天的检测时间应该是固定的。然后将每日的数字记录下来,描绘成曲线。

5. 运输物流行业物品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1、车辆的管理、调度

1.1公司所有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管理。

1.2配送车辆由物流部调度,公务用车和私人借车必须是保证物流业务的基础之上方可调度,否则不予以批准。

1.3公务车由总经办进行调度,员工因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申请单,报部门领导和总经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出车,同时,在出车申请单上真实地填写出车情况;

1.4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但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填写出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附加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1.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扣绩效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车辆的安全

2.1车辆需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2.2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责。

2.3坚持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总经办批准)。

2.4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2.5收车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地点,不得异地停放或开回家停放(特殊情况经总经办批准)。

2.6坚持每周六安全检查工作。

2.7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对于连续行车及休息不足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的休息。

3、车辆的维护及修理

3.1驾驶员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上班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每周六对车辆内外及引擎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

3.2车辆维修由配送部主管负责鉴定。对于车辆出现的问题,鉴定是小问题,由驾驶员自行维修;鉴定为须进修理厂维修的,由配送主管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每次预计超过500元的报总经理签字。

3.3驾驶员凭批准后的报修单到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在场监督厂家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配送主管汇报。

3.4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4、驾驶员管理

4.1保持车辆卫生,爱护车辆,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4.2认真填写出车日志,做好时间、里程、配送量、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记录。

4.3违章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驾驶员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己负担。

4.4配送主管负责好驾驶员管理、车辆加油、维修、保养安排,证照手续办理及管理,费用核算等工作。

4.5保管好随车工具资料和物品,若需增换随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违者照价赔偿。

4.6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驾驶员必须将该月的行车日志和驾驶员月报报物流部和总经办检查,核实。

扩展资料

车辆验收。

1.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2.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车辆登记。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登记卡中应包括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用途、技术性能等各项数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6. 物流运输车辆

“特种运输”是指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运输。一般特种货物包括:三超大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和鲜活货物等。

特种运输常用的车型为:冷藏车、半挂车、全挂车、厢式车、集装箱平板、自卸车、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反斗车、大型机械设备运输车、一拖二、一拖三、二拖三的高低板车,以及低底盘半挂车、凹型板车和承载300吨内的大型牵引车等品种

7. 物流运输登记表

物流发货流程:

接到成品库管的发货通知后,由物流专员负责根据包装扫描人员填写的《发、返货记录表》的发货情况和货运详情制定每天的发货计划。

每天上午根据成品库主管提交的《发、返货记录表》,安排发货司机发货或通知货运站到公司库房提货。

通知的货站、快递提货人到库房提货时,由提货人在《发、返货记录表》上登记并留有提货人签字的返货托运单,以便查询。 四、 属于快递业务的发货,由物流专员负责包装好,并负责在快递托运单上填写好收货人和发货人信息、并并称重,注明投保情况、所装成衣数量、发货日期,同时在《发、返货记录表》上由物流填写的物流公司、运单号及提货人签字。

属于威远、远成、优速、中铁等合作物流提货的业务,由物流专员负责填写相关的托运单,并将运单号填写在《发、返货记录表》上;并要求提货人在托运单上和《发、返货记录表》上签字方可!

属于公司司机提货发出的,司机必须在《发、返货记录表》提货栏内进行签字确认;司机发货返回后,必须将发货运单全部转至物流专员,并由物流专员负责在《发、返货记录表》上登记备查。

货物发出后,由物流专员负责向每个收货人传递发货信息,提醒客户准备收货。

物流专员对所有发出的在途商品进行跟踪,出现异常或货损时,随时予以沟通解决!

每天发货业务结束后,负责统计发货完成情况并进行夕会汇报。如:已发出包数、未发出包数,未发出原因、异常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实效等等。

每天下班前,物流专员负责检查所有运单的正确性,如:是否投保?、收货人信息是否正确?货运单据是否登记无误?发货包数和未发包数与实际配货数量是否吻合?、发货信息是否传递?代扣代、代缴的扣款单是否完成等的检查工作。

整理发货运单并负责与月结的货运合作单位进行运费对账,结算运费。

8. 物流运输许可证怎么办

办理物流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准备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3.聘用活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货车至少一辆 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名和委托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物流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时间: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后25个工作日,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 物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的十六项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员工的行为和职责进行规范和要求,包括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等。

其次,对工作场所设施和安全进行保障和管理,确保员工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要求员工要高度关注客户需求,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物流运输工作有效执行。

第四,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教育培训体系,及时了解员工工作情况并进行指导和完善。

第五,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最后,强化职业道德意识,要求员工要诚实守信,合理行使职权,规范行为举止,提升企业形象。物流公司的十六项规定对于规范企业管理和运作能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10. 运输物流行业物品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因物流而异,不能简单地统一界定违规。1、如果这个包裹是在正常情况下被揽收的,并依照正常的流程发出了物流记录,但后续没有信息更新,那么通常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误差,需要等待一定时间再进行查找或处理,这并不算违规;2、如果这个包裹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及时揽收,那么应该会在规定时间内出现无物流记录的情况,这就算违规;3、对于不同的快递公司,他们可能对揽收、物流记录等环节会有不同的规定,需要具体了解该公司的规定来判断是否违规。综上,时间间隔与物流公司的管理规定有关,需要具体分析。

11. 物流运输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检查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邮政服务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办末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用户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将其作为协议用户提供寄递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其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评估、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类型及分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九条 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与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寄递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抽查的安全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邮政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邮件快件的处理设施、处理设备、封装用品、填充材料等邮政业用品用具。

第三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关于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1月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修改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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