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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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的交易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钻交所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由钻交所会员大会通过的规定。 第二条 钻交所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各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条 交易地点:钻交所内。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01号中国钻石交易中心大厦。 第四条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到下午5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 钻交所的交易范围为钻石毛坯和成品钻的买卖以及经政府部门批准允许进场交易的业务。 第六条 如有经优化处理的钻石进行交易,会员(卖方)应披露钻石经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钻交所内的交易必须在会员之间进行。 第八条 会员可委派一至二名人员,经钻交所核准、并经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钻石办)备案生效后作为该会员在钻交所内的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代表以会员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签署有关文件和单据。会员对其代表在钻交所内从事的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会员如需变更其会员代表,应向钻交所提出变更申请,经钻交所核准,并报钻石办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交易双方)必须按规定就成交的交易填写钻石交易成交单。钻石交易成交单视为交易成立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非会员在钻交所内进行交易必须委托会员代理。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钻交所的钻石必须在钻交所海关报关或者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钻石交易的计价货币为美元。 第十五条 有效的报价必须将交易条件书面记载于钻石封包的表面,并由会员代表(报价方)签名。 第十六条 钻交所理事长委托总裁指定专人作为值日官。 值日官负责维护钻交所的日常交易秩序以及调解、处理交易争议。 第十七条 经钻交所的衡量器称重的钻石重量对会员有约束力。有关钻石重量的异议由值日官决定,并作书面记载。 第十八条 会员就交易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自行协商不成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值日官调解。 第十九条 如果争议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或者接受值日官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该协议或者处理的意见,并且由争议双方和值日官签字。该书面记载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拒绝接受值日官提出的处理意见,争议双方和值日官应当对该争议事项作书面记载并签字,再按钻交所仲裁规则提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或者钻石办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的需要,可以提出本规则的修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钻交所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通过并经钻石办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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